天津市北辰区好惠多蔬菜店(刘永胜)如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不遏制施行。
2025年12月11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视办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惩罚奉告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453号),当事人正在刻日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
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惹人的贸易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买卖、虚假评价等体例帮帮其他运营者进行虚假或者惹人的贸易宣传的,由监视查抄部分责令遏制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沉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能够并处吊销停业执照”,责令当事人更正,并赐与行政惩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该当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的,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视办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施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视办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九条第一款:“运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机能、功 能、质量、发卖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或者惹人的贸易宣传,、消费 者和其他运营者”的。情节轻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视办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指点看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二)积极共同市场监管部分查询拜访并自动供给材料的;”,予以减轻惩罚。
2025年12月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视办理局接赞扬举报称,消费者11月30日从当事人运营的美团店肆采办了1只鸽子,到货后发觉没有检疫标记且当事人声称是活鸽子现杀,当事人行为模式表示为宰杀、发卖未检疫的鸽子,违反了《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要求查处。按照举报线日我局法律人员对当事人其上架了1款“鸽子肉”产物,售价标示为54。7元/只。取消费者的聊天记实中当事人声称该款产物为“现杀”,现实上为冻品,取描述不符!


